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各院区:
为了加强和规范校内工作用餐、茶点的管理,根据校长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校内工作客饭、茶点等的使用规定(试行)》(沪商院办〔2015〕142号)精神,特研究制定了相关补充细则,现予发布。
一、教职工因集体活动确需安排的工作客饭和茶点,由活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学校领导需要安排的工作客饭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批,学校食堂、咖吧根据《校内工作客饭、茶点使用审批表》(见附件)进行安排。
二、工作客饭和茶点除由审批单位先行集中支付之外,也可通过一卡通进行现场支付,食堂送餐人员将统一配备一卡通移动刷卡终端。通过一卡通进行现场支付的无需经由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学期结算。
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关于校内工作客饭、茶点等的使用规定(试行)》(沪商院办〔2015〕142号)文件要求执行。
 
 
校长办公室、后勤保障处
2016年1月25日
 
 
附件:
校内工作客饭、茶点使用审批表
    
        
            
             使用部门               |             
                             |         
        
            
             客饭标准               |             
             元/份               |             
             客饭数量               |             
             份               |         
        
            
             茶点品种               |             
                             |             
             茶点数量               |             
             份               |         
        
            
             使用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使用地点               |             
                             |         
        
            
             就餐人员名单              (含工号)               |             
             (使用一卡通现场支付无需填写)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         
        
            
             使用部门              审批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