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各院区:
为了加强和规范校内工作用餐、茶点的管理,根据校长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校内工作客饭、茶点等的使用规定(试行)》(沪商院办〔2015〕142号)精神,特研究制定了相关补充细则,现予发布。
一、教职工因集体活动确需安排的工作客饭和茶点,由活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学校领导需要安排的工作客饭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批,学校食堂、咖吧根据《校内工作客饭、茶点使用审批表》(见附件)进行安排。
二、工作客饭和茶点除由审批单位先行集中支付之外,也可通过一卡通进行现场支付,食堂送餐人员将统一配备一卡通移动刷卡终端。通过一卡通进行现场支付的无需经由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学期结算。
三、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关于校内工作客饭、茶点等的使用规定(试行)》(沪商院办〔2015〕142号)文件要求执行。
校长办公室、后勤保障处
2016年1月25日
附件:
校内工作客饭、茶点使用审批表
使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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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饭标准 |
元/份 |
客饭数量 |
份 |
茶点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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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点数量 |
份 |
使用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使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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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人员名单 (含工号) |
(使用一卡通现场支付无需填写)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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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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