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2018-04-13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公共用房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学校房产资源,满足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等不同需求,不断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商学院各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等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按照学校机构设置,用于办公性质的房屋,包括党群与行政部门,教学与研究单位,直属与后勤服务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等。

第三条  办公用房管理使用坚持统筹规划、合理调配,集中安排、适当预留的原则,坚持向教学和科研一线倾斜的方针,坚持合署办公、资源共享的理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面积特指使用面积。“使用面积”为房间内净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及值班室、配电室等公共使用面积,计量单位为平方米(m2)。

第五条  学校办公用房属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第六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与管理,并监督各部门执行管理规定的情况。

各院(系)、职能部门在执行学校有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同时,负责内部用房的调配和管理,并将本部门办公用房使用情况报后勤保障处备案。

第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各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标准为:

(一)校级正职干部: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

(二)校级副职干部: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24平方米;

(三)处级干部: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

(四)副处级干部: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

(五)科级及以下人员: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

后勤保障处按照学校机构设置、干部职数、人员数量等情况,综合进行调配,采取按职务套面积,以面积定房间,确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凡是超出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始使用功能。

部分单位涉及特殊用房的,如保密室、档案室等,可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批准后,予以适当配置。

第八条  教职工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仅在主要工作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原则上不安排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教职工退休或调离时须及时腾退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应在退休或调离后一个月内将其腾退的房屋交后勤保障处。

第十条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后勤保障处统一调剂使用。

因院(系)、人员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同时,应当由本单位内部解决;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求的,由后勤保障处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豪华装修。各院(系)自有经费维修改造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消防、水电等。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办公用房,单位负责人更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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