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2018-04-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学校各类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坚决遏制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中各类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及市教育系统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主要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等各类业务及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公务车经费纳入学校和相关部门“三公经费”的管理范畴,按照政府采购和学校财经纪律有关规定,规范公务车经费使用。公务用车应加强日常维护与保养,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处置制度,确保不影响正常用车。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四条  校各类公务用车的购置与租赁,必须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由后勤保障处会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公务用车的购置,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购置,对于公务用车的租赁,原则上统一由后勤保障处负责。

第五条  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无偿或有偿借用、占用校外其他单位的车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接受企业或其他单位捐赠的车辆。

第六条 学校配备、采购、接受捐赠、管理、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党政机关公车配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购置或租赁的各类公务用车(大客车除外),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专用于机要通信的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或按照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  学校购置或租赁公务用车的经费,由后勤保障处根据学校批准的公务用车购置计划或签订的租赁合同,向财务处申报,经学校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统一安排。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根据《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学校对购置或租赁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所有公务用车由后勤保障处集中管理。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因各类业务或公务活动需要用车,应优先考虑使用地铁、轻轨、公交车等交通工具,或租用各类合法的出租车。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务用车,应提前通过学校OA系统向后勤保障处下属学校车队提出申请,由车队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进行调配。各单位应服从调配,不得随意指定用车车型和驾驶员,并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得驶离本市区域,确因工作需要驶离本市区域的,须事先报请车辆管理部门同意,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一条  使用学校公务用车均应通过学校OA系统办理用车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后勤保障处派专人负责管理和登记公务车辆使用情况,主要负责建立车辆行驶记录、车辆里程统计、驾驶员工作量考核、车辆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等制度;车辆涉及的路桥费、油费、维修费、车辆保险等各类费用的审核和报销工作;定期审核和统计公务车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公务车维修保养情况;负责公务车的年检和车辆保险的购买工作;及时处理公务车涉及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除后勤保障处外,其他校内部门不得报销任何与车辆有关的保险费、维修费、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车辆运行及维护费。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处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纪委监察处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对执行不到位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由后勤保障处会同信息办进一步完善后勤管理系统中的公务用车管理子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通过一定方式,定期公布公务用车相关信息,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因各项业务或公务活动需要而发生的地铁、轻轨和公交车费用,以及出租车的车费可按规定在相应的部门或项目资金中作为市内交通费凭据按实报销。使用校内公务车辆的,应按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办理校内转账结算(详见附件1)。

第十七条  后勤保障处下属校车队在为校内各单位提供公务活动车辆服务时,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按财务处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用车单位收取费用。所收费用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务用车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沪商院后〔201614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上海商学院公车使用收费标准表

 

序号

车型

座位数

收费标准

1

小轿车

4

  1/公里

2

大通商务车

16

  2/公里

3

丰田柯斯达

22

  2/公里

公车使用费计算公式:

使用费=收费标准(根据车型)实际行驶里程数+过路费+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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