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经济工作委员会党校 上海商学院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2019-04-19
 
 

 

  中共上海市经济工作委员会党校 上海商学院

  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工程的管理,保证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工程项目及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建筑、道路、设施等日常维修改造。

  第三条 为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建筑整体美观,维护学校利益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各项维修工程必须符合学校统一规划,保证安全,并通过专业技术论证、确认安全可行,方可施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后勤保卫处(下简称“后保处”)是学校在维修工程管理方面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维修工程项目的立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招标、合同签订及项目监控,项目验收、决算审核等,对维修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工程及维修项目申报程序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维修项目均应提交附有维修必要性和维修要求的文字说明和图表介绍的书面申请维修报告,并与每年6月10日或12月10日以前送交后保处。

  第六条 后保处根据报告内容确定经费来源,依轻重缓急编制工作计划,报校长办公室审批后审核预算,有计划的安排项目。

  第七条 维修项目在1万元以内的由后保处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报分管校长备案;维修项目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按规定报分管校长审批核准;维修项目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主管校长会签;超过20万元以上需经校长室讨论通过后方可立项实施。

  第四章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八条 为了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引入竞争机制,维修项目在1万元内的,由后保处集体讨论确定施工单位;维修项目在1万元—1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学校项目招标小组(审计室、财务处、后保处、基建处、使用单位)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凡维修项目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组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九条 为确保项目质量,保证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后保处应在施工技术上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应派人专门负责协调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全面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图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服从学校委派的项目监管人员的管理,必须坚持文明施工,自觉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及一切设施,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正常生活和教学秩序。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结算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决算在修建项目完工,施工质量审查合格后,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向后保处提供竣工决算书。

  第二十一条 后保处配合施工方完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包括①维修项目立项申请表及预算书;②合同或协议;③维修项目变更报告;④维修项目验收报告⑤审计报告),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 后保处、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验收小组,一起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书经后保处审核,提交基建内部审计部门或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公司审定最终项目造价,由分管校长审批认可后,由财务部根据合同和审定金额支付相应款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后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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