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青年教工公寓暂行管理办法
   2019-04-19
 
 

 上海商学院青年教工公寓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帮助解决个别青年教工临时性住房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工公寓是指学校为青年教工提供的进行了基本装修和配备一般家具电器、实行公寓化管理的临时性住房。

第三条 学校对教工公寓实行“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据实配租、有序流转”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为教工公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配租、调整及物业服务的统筹协调。

第二章 租住条件及年限

第五条 租住教工公寓的对象为本人及家庭在本市无住房的我校青年教工及其他经学校认定的人员,新进青年教工优先。

第六条 原则上教工公寓租住期限累计为三年,期满后一般不予续租。申请人提交申请。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并交由校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居住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三章 租住程序

第七条 申请者在后保处网页下载《上海商学院青年教工公寓入住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经相关单位、部门和部门所属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再提交后保处根据租借情况及本人情况配租。

第八条 承租人与公寓管理员一起对房屋设施及水、电止数等进行确认并在《入住登记表》上签字认可,领取公寓房间钥匙。

第四章 租金、费用及缴纳方式

第九条 青年教工公寓租金采用浮动制

年限

租赁价格

第一年

300//

第二年

450//

第三年

600//

水、电、有线电视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另学校可参照所在地房屋租赁市场变化情况调整教工公寓租金标准。

第十条 教工公寓的租金支付形式由物业管理处按月(每月5号)代为收缴,并汇总交付财务处(或由财务处由工资中直接扣发),承租人须按时交纳房租。

第五章 公寓管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对教工公寓提供公寓式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标准同学生公寓)。

第十二条  教工公寓承租人应遵守以下规定,如有违反,学校将取消其承租资格:

1.不得擅自对公寓进行装修、改造;

2.不得在公寓中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3.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严禁转租、转借。如发现并查实,学校将无条件收回所租公寓,并进行必要处罚。

4.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财产和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5.不得在公寓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及厨房电器;

6.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工公寓承租人应办理退房手续:

1.公寓租赁期满且未经批准延长;

2.因调离、辞职、离职、开除、解聘等原因离开学校;

3.出国(境)留学办理过离校手续;

4.租住公寓期间已自购住房;

5.学校认定的其他应退房情况。

第十四条  对应退而未按时退房者,学校将从应退房时间次月起,第一年内按1200//床, 价格收取房屋租金,第二年开始按1800//床价格收取房屋租金。

第十五条  退房程序:

承租人在退房时(每月5号前)结清相关费用后向物管公司申报退房。物管公司负责查验房屋及设施,并在退房流程单上签字确认,退房人凭此到后保处办理退房手续。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后保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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